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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410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为确保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真进行复核,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8号《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和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1〕20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当前各地进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企业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在申请抵扣营业税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金融企业申请冲减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的程序:
  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企业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申请手续,如实填报《金融企业 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和《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明细表》(见表一,表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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