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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一)金融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以冲减应收未收利息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冲减应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业营业税有欠税的,必须先缴清欠税后,方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冲减应收未收利息。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金融企业的申请后,应严格审核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正确认定已缴纳营业税逾期超过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呈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允许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否则不予冲减。
  (四)在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在征收环节直接冲减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
  (五)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180天仍未收回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时,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六)金融企业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实际收回时,必须全额申报纳税。
  (七)金融企业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全额征税,没有征税的要补征税款。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抓好金融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加强各项纳税资料的审核和审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促进金融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
  三、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资料管理
  按照《通知》规定,对金融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金融企业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长,因此,各地在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认定及冲减工作中,应妥善保存好《认定表》和《登记表》,同时,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对各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审批意见,认真填写《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营业额登记表》(见附件3),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汇总,在每年(次)审批后3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略)
  2€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登记表(略)
  3€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营业额登记表(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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