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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202号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金融企业冲减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管理
  (一)凡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手续。
  (二)对不申请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手续的金融企业,不得冲减应收未收利息。
  (三)金融企业申请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的计息原始凭证等明细资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认定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五)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认定权限,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认定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认定后,报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六)对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认定情况,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分县(市)、分户汇总填写《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和《认定表》一并,于2001年8月30日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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