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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87号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私人建房税收政策,加强对私人建房税收的管理,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私人建房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认定
  从事承建私房建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承建私房的纳税人,应按有关税收、收费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私人建房由建筑单位承建的,企业财务核算健全的,实行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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