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86号 二○○一年七月四日)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武政[1996]139)规定,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努力,现就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照3%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各分局征收服务所(大厅)在接受纳税人申报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必须按照纳税人申报营业税的营业额同时单独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比照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各分局税政科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解释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收入分析和考核以及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比照《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地方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和欠税的管理办法(试行)》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延期缴纳和欠费进行管理;负责会同征收服务所(大厅)、计财科、计算机中心、管查所等部门对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在计算机开票程序上予以“鉴定”,设置控制程序,以达到在开具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缴款书的同时开具文化事业建设费缴款书。
四、市局稽查局和各分局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必须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应依法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征收单位和管查所在进行综合税务检查和税收汇算或清结时,必须同时对缴费情况进行清结。
五、对未按规定缴费和欠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