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生存的战略性举措,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按所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由市地税局代征,市地税局征纳范围以外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协助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编制预算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