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60号)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函〔1998〕66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印花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对所辖范围内有关股份制企业(包括参股、持股单位)的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凡有法人股权转让并书立股权转移书据(合同、协议)的,应按转移书据所记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