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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66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书据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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