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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85号)


各分(县)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武政〔19980〕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文件,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紧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正确执行政策,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若干具体问题
  1.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开征时间为1999年1月1日,按税源期计算。
  2.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预算级次流一为市级。税票使用现行税收缴款书,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栏中填开,与其他附加税费一并入库,属补交的也用此栏单独填开并入库。
  3.申报表的使用。内资企业在新申报表未启用前,用现行“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申报表”代替,在空栏中填写;涉外企业使用单独印制的申报表。
  4.纳税地点和缴纳期限,按流转税的规定办理,具体期限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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