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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28号 二○○○年四月十七日)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改造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荆地税发〔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电信改造工程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信系统外的施工单位承包电信改造工程,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 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电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凡提供了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都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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