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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44号 二○○○年二月十七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并加强对《办法》实施的宣传工 作。
  二、农村信用社试行《办法》问题,鉴于《办法》试行初期工作量大,农村信用社业务有其自身特点,《办法》试行问题,另行通知。
  三、及时反馈《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善于总结经验,把规范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工作抓深、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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