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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75号 1999年7月23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承包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湖北省承包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承包、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被承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人)的特定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并独立运用这些权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标责任承包不属本办法所指承包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承租经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通过有偿方式在约定期限内向出租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取得特定使用权,并运用该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承包人、承租人、发包人、出租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规费。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通过有偿承包、承租方式从事生产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分配经营利润或经营所得的,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情形除外:
  企业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其经营收入亦纳入企业统一核算,经营利润由企业统一分配,企业以定额或按经济效益确定数额支付承包人服务费或报酬的,以企业为纳税人。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租人承租后未改变企业的名称和工商登记,仍以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人。
  第六条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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