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要求,按先后顺序安排当年急需安排的项目,编制单位项目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市直部门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计划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体现了保证重点项目支出的要求。
第十八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要派人参加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以及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编制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要及时纳入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报请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随部门预算批复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和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和范围的项目,必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