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的重要实事;
(三)属于本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加快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安排要有明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经确定分年度预算,需要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需要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市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要按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市直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写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市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