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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8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5]321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择优安排。
  (三)绩效评价原则。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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