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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四)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较为规范。

  第十一条 拟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申报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部门依据第九、十条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正式命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申报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工程实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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