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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4、1.3亿元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

  产粮大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额由省根据各产粮大县(市、区)的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产粮大县粮食直补资金数额(1.3亿元)和79个产粮大县(市、区)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

  (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的确定

  1、2009年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农资综合直补资金449152万元。

  2、鉴于中央财政是按2008年农资综合补贴基数分配的,因此我省此次拨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统一按照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补贴数额确定。

  (三)非扩权县(市、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总额的确定

  非扩权县(市、区)两项补贴资金数额由设区市根据省分配各市的资金总额,按照省对市资金分配原则、计算方法确定,以保持全省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四、对农户补贴资金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

  (二)农户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补贴面积和县(市、区)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农户补贴面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分别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和全县(市、区)补贴总面积确定。

  (三)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地面积内,根据补贴的区域范围确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的补贴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补贴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核定。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粮食直补资金按规定从现行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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