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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林业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经检疫不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推广种植。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非疫区开展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研究。

  第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并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从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及时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实验室、检疫检验实验室、物资储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加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救灾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疫情或者重大灾害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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