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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防治机构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展有偿防治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检疫科技水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推广新技术、新药剂,提倡使用生物、仿生物等无公害制剂,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拟制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经常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配备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森林、林木经营者对监测点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防治方案,按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和破坏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监测设备;确因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权属确定之前,其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由争议各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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