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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价费[2006]95号)


市属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桂价综[2006]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社区服务中心按附件价格的80%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社区服务中心按附件价格的75%执行;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附件的70%执行。
  二、市属各社区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三、各社区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或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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