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桂价费[2006]154号)
各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2号)规定了群众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照相服务。但考虑到部分群众在享受免费照相后,为方便工作生活的需要,自愿要求公安机关打印数码相片的情况,从方便群众并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对群众自愿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打印相片服务时,公安机关可收取每张(1寸相片)不超过1元的相片打印服务费。但近期发现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氏身份证时,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论群众是否自愿,强制向群众提供相片打印服务并收取打印相片费用,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为严肃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二、打印相片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严禁公安机关委托企业或企业以公安机关名义收取打印相片服务费。凡开展打印相片服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公安机关打印相片必须坚持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强制要求群众打印相片。对群众自愿要求提供打印相片服务的,必须造册并经群众签字确认。收费单位必须在各办证点醒目的位置除了以各种方式公示相片打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投诉电话外,还必须按附件所列内容作专门通告。通过通告,让群众明白相片打印为群众自愿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管辖地的收费单位进行通告。
四、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公安机关强制向群众提供相片打印服务并收取打印相片服务费的,属乱收费行为。近期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对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的各种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