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大沙田分院、沙井分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南价费[2006]57号)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大沙田分院、沙井分院各项医疗收费标准与总院同步执行的请示》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院分院提供的设施设备和医疗技术服务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同意你院所辖大沙田分院和沙井分院分别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表价格的85%和80%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请你院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