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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1〕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2001年7月底以前,江岸等7个中心城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开征的失业保险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给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江夏等6个城效区已经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给所在区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以后将开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从开征之日起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机关已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
  二、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后,缴费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使用统一的缴款书,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地国库,并将征缴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四、各级国库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核算和划转工作,按有关规定将缴入国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证地方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对帐、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五、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字盖章的后划拨使用,共同监管。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开出专项拨款凭证,将资金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支出户中应暂存二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周转金。
  六、地方税务、国库、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对帐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一个专门机构承担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对帐、分解、统计、审核分析、汇总、反馈等工作,确保核算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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