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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复对建造金属构架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复对建造金属构架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函
(鄂地税函〔1997〕136号)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造金属构架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 的税率。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建造加油站的投资,均应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适用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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