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地税发〔1999〕52号)
各分、县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武政〔1998〕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商业批发业务的征收问题
按商业批发业务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企业是指从事专业商业、物资批发业务且核算清楚的企业,不包括各类平价商场(店)、量贩店、连锁店等一般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对批零兼营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批零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零售业务计征。
二、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问题
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外承接建安工程业务取得营业收入,按税收规定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经审查核定后,其市外收入可予扣除,暂不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外来建安企业在本市从事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本市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预售商品房收入应一并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四、关于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征收问题
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免,应比照流转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执行。
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收入,是否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问题暂比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掌握,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项目,其收入相应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六、关于军工业的征收问题
军工企业的销售收入(含军品收入)应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个别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另行研究解决。
七、关于省属企业的征管问题
对省属企业的征管,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凡一九九二年以后在省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营业税已在省局征管,并已征收了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现暂由省局征收,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属企业以及上述省局未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企业,均由我市各分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