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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内资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内资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203号)


各分局:
  最近,武汉金田连锁商场有限公司、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等企业来文提出各连锁店纳税地点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及缴纳办法的规定精 神和企业经营和核算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税收征管,便于企业核算管理,经研究,现对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内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随增值税同步征收。
  取得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属地征收。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由其在武汉的连锁企业总部(核算地)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征收。
  三、在武汉设立的内资连锁公司在一个区内有几个经营点的,由所在地地税分局指定一个管查所负责集中进行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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