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残联字〔2001〕46号)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局、区级金库,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1〕72号)文件精神,加强各单位的协调配合,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其所属分局负责代征。具体办法是:
  (一)征期:每年的六月份为保障金的征收期。
  (二)计算征收公式: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纳税人应在每年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表》。凡是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上述征收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并开出缴款书交缴费人缴纳。
  (四)“已安置残疾人人数”的审核:凡是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就业人员须提供经武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随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表》在税务征收厅由市(区)残疾劳动服务机构人员审定后作为计算征收的依据。征期结束后装订成册移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使用通用缴款书“一票一费”,就地缴入市级金库,并按照财政国库制度与国库进行帐务核对。
  (六)市财政按照银行帐户管理的要求,在市金库“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办理该款项的收纳与支拨。
  二、地税部门征管范围以外单位的保障金,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各单位于每年的四月份如实填报《武汉市辖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审检证》(以下简称《审检证》),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后,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审。
  对不如实填报《审检证》或不按规定年审的单位视作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并全额征收保障金。
  三、各单位须主动、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