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30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还贷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确定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商品房空置积压以及其他原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无法按期偿还,以商品房还贷的,其接收该商品房的金融单位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2、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以新建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到期无法偿还,金融单位将其房产收回的,其房产抵押单位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非商品房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地点及计税依据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非商品房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非商品房项目,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建房项目,凡计税额未按市场销售价计算的,在计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不能比照商品房按售价45%的比例扣减政策,应按其全额计税。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中设备投资是否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凡列入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总额的设备投资,都应按规定金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1、凡由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立项,不论是自建、联建、代建或是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为项目实际投资人。
2、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商品房的购买者。
(五)关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多方投资建设的应税项目,应由立项单位按规定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各项纳税事宜。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
1、应税的企事业单位按统一房改政策将单位公有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后,个人享有全部或部分产权,而单位帐面上仍保留全部或部分房产价值的,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