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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25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规费(基金)征收问题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这些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行政规费(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17号)停止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17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已将上述文件转发各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停止征收旅游发展基金,并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继续按原有关规定,加强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编制了《湖北省2001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鄂财综发〔2002〕22号),其中,地方教育发展费属继续征收项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省水利厅请求明确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鄂府法办函〔2002〕06号)明确,“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继续执行省政府第51号令和鄂政发〔1994〕165号文件的规定,将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随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代收。”各地要继续强化地方教育发展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征收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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