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机关是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以及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市局稽查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各区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
第十五条 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市局和各区分局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由综合处负责)。
各区分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和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由市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集体作出。各区分局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由各区分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集体作出(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分别由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集体作出)。市局、各区分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基层工作、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由综合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市局、各区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由市局、各区分局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局领导及人事、基层工作、监察、法制、财务装备、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局稽查局由局长任主任委员、各处室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七条 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分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日常征收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以下对各区分局的工作要求均含对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
法制机构还应通过目标管理、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税收执法过错线索。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过错事实先进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