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六)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七)未按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规定如实上报欠税的;
(八)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国务院〔2001〕第310号令)的规定,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九)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十)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及时处理、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或者取消其执法资格,同时并处扣发全年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
(一)违反《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违反《
立法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继续或变相适用已宣布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审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