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武地税发〔98〕227号文)规定,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三)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收票证管理规程》(武地税发〔99〕119号文)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未按《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五)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六)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七)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95〕226号文)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八)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96〕190号文)规定组织听证的;
(九)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96〕190号文)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对法定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增加条件的。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同时并处扣发半年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
(一)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法定减免税办理的具体意见》(武地税发〔2002〕91号文)规定,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四)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