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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并处扣发一个月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一)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武地税发〔98〕227号文)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源户管理实施办法》(武地税发〔2000〕271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要求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法定减免税办理的具体意见》(武地税发〔2002〕91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四)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法定减免税办理的具体意见》(武地税发〔2002〕91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未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95〕226号文)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武地税发〔98〕141号文)规定,对达到立案标准未及时立案的;
  (七)未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95〕226号文)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武地税发〔98〕141号文)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八)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收资料规范管理办法》(武地税发〔99〕113号文)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九)未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97〕177号文)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未按《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时限和市政府关于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办事时限办理完毕的。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并处扣发三个月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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