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2〕265号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市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188号)及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执法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市地税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国家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扣发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