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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85号)


各分局、人民银行、财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指定的工行三眼桥分理处(行号821706),“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其帐号为“0200015247”。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纳税人直接缴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缴款书回执联的当日或次日,应将所缴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市直属支库,行号810118。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经市财政审核后,再从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被查对象不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其应补的税款、滞纳金及其他款项的,各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被查对象相当于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其他款项的存款,并解缴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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