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预收款统一收据的内容和使用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交易预收款统一收据,是指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专项经营活动中,在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时向付款方开具的不能用作办理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但可用作换取统一发票的凭证。
(二)统一收据的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第四联为换票联,付款方作为换取统一发票凭证。
(三)统一的基本内容包括:收据的字轨号码、联次,购买单位名称、销售合同号,付款方式,项目名称、建筑或土地面积、计算单价、总价、本次收款记录(其中包括:价款、预收定金、违约金、其他代收款项)、本次收款合计、累计收款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四)统一收据的使用办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开发房地产并销售的,由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及销售进度款时开具;
2、两方或多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企业,由负责销售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合作公司在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及销售进度款时开具;
3、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预收款、预收定金及销售进度款时开具。
第五条 统一发票、收据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更发票。
第六条 申请领用统一发票、收据的企业,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持发票购买簿,根据核准的数量进行领购。需要临时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七条 统一发票、收据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统一发票、收据,并在误填的统一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三)项目填写齐全且内容正确无误。
(四)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相符。
(五)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统一发票。
第八条 统一发票、收据的保管、检查以及罚则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至第
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