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地产交易预收款统一收据》票样(略)
附件1:
外商投资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预收款统一收据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涉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土地使用证并持有土地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者,以及需要使用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的其他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的内容和使用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是指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专项经营活动中,在收到全部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的可以用作办理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凭证。
(二)统一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具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第四联为副联,开具方用作数据统计。
(三)统一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字轨号码、联次,购买单位、项目座落地点、合同编号,项目、使用性质、套数、建筑(或土地)面积,房产价、价外费用、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人、电话等。
(四)统一发票的使用办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开发房地产并销售的,由该企业在一次性收到销售总额时向付款方开具,或在分次收到销售总额后并根据对方提供的统一收据换票联向付款方开具;
2、两方或多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企业,由负责销售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合作公司在一次性收到销售总额时向付款方开具,或由该合作公司在分次收到销售总额后并根据对方提供的统一收据换票联向付款方开具;
3、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方在一次性收到转让总额时向付款方开具,或在分次收到转让总额后并根据对方提供的统一收据换票联向付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