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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启用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和预收款统一收据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启用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和预收款统一收据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24号 二OO一年四月十九日)


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征收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预收款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收据)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不仅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购销双方的合法证明。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的制定不仅规范了原普通发票、收据既有房地产销售业务,又有其他业务的混用行为,而且对于准确审核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计税金额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一发票、收据的使用办法进行操作执行。
  二、凡依法由涉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及涉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的其他纳税义务人均纳入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的适用范围。
  三、自2001年5月1日起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其他纳税义务人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业务中必须按规定开具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原普通发票、收据停止使用。
  四、凡违反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附件:1、《外商投资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收据使用办法》
  2、《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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