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09]8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5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50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力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万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四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
(一)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开办资助和奖励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