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协调,加强督导。
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和动态,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分析发票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动向,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增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要案件要联合组织查处。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适时深入各地,对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办重点案件。
(四)充实力量,及时报告。
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及时掌握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下达。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整理报送全国协调办和省政府,并抄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于1月25日前将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1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五)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具、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严把发行关、严控犯罪关、严守阵地关,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发票违法犯罪的蔓延,维护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要在3月底前要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6月底前对全省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印制资格。要通过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实行验旧售新发售发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票审批、使用、监控等环节工作;强化发票防伪识别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自助查询系统;充分发挥公安居民身份查询系统的作用,做好发票违法检举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奖励数额,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和使用发票。
(六)加强教育,做好宣传。
要通过新闻媒体、12366热线电话、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和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电视专题节目和公众通讯机构发送宣传短信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大要案件,曝光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附件: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及组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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