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 12月31日。一是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体情况,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二是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于12月5日前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三是12月开展以“打击发票犯罪,严肃财税法纪,整顿经济秩序”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举办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成果展览。四是研究建立全省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五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全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
三、主要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为加强对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州(地、市)政府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好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梳理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追根溯源,并会同公安部门深挖发票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加强配合,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对相关部门移送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办、起诉、审判,依法提前介入,增强打击、惩处力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虚假身份证等假证件注册虚假公司的查处力度。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税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有效阻截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其他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中有关职责规定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