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东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事局、东营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并于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的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年休假执行情况和核定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三、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在制定年休假计划时,可分别按10天或15天安排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次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备案时应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