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停止执行辽价发[2003]5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停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2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意保留以下服务性收费项目:
1、课后看护费。收费对象为城镇(指城市和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三年级以下(含三年级)学生。
2、校服费。收费对象为城镇学校学生,小学不超过两套,初中一套,高中一套。
3、热饭盒费。
4、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
5、体检费。
6、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
二、对上述服务性收费,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在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后,审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各市审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市不得增加新的服务性收费项目。
2、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各市原定标准。
3、课后看护、热饭盒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4、校服要按市政府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从严核定价格。
5、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以市及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教学计划的为准,学校自行举办的不准收费。
6、体检项目、频次按省以上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