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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6]35号)


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报来《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的报告》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复函》(桂价费[2006]1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档案材料。

  二、服务内容:城建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包括收集、整理、分类、审核、装订等。

  三、收费标准:

  1、纸质档案:每卷(厚度为1.5cm)为150元。

  2、其它载体档案:制作微缩、光盘、录象、照片、电子档案等其它载体档案,其收费标准由你馆根据工程大小、整理任务的轻重缓急、制作档案所需材料及制作条件的难易,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对需要补测补绘的,其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馆应当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提供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的方可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有关规定请按照桂价费[2006]13号文件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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