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公交总公司公交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6]32号)
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的规定,你校进行的公共汽车职业驾驶员培训与其他大客车驾驶员培训相比,所要求的培训时间长,驾驶技术较高。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现将你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1、培训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期6500元调整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