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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等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补充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补充的通知
(南价费[2006]30号)


南宁市兆洁公司、各医疗机构: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是2004年12月制定。执行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能维持正常运转。但由于各医疗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量不同,为了使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更具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同时也减轻民办医疗机构的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设病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天少于2公斤(含2公斤)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由每月120元调整为每月60-1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兆洁公司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单位协商确定。同时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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