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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46号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做好所得税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做好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清理,对清理发现的违规文件及规定,要及时予以纠正。重点是检查和清理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有无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按照《关于开展税政管理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地税函〔2002〕14号)的要求清理发现的有关违规文件尚未予以纠正和处理的,要限期督促改正。
  二、规范核定征收办法和程序。目前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擅自扩大核定征收方式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不及时调整核定标准等现象时有发生。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办法,对符合查帐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其正确核算,改按查帐征收办法纳税,防止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纳税人税负不公的现象发生。
  三、上报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所得税落实情况。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对征管范围问题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予以了明确。省局在全省税政业务培训班上也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及时反馈出现的有关情况。为了及时掌握和了解今年征管范围变动的情况,省局再次要求各地要对照国税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逐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税政二处。
  四、做好今年所得税税源分析工作。今年是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完成好今年的所得税收入意义重大。税政管理部门对收入工作不能不闻不问,要根据平时掌握的重点税源大户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变化情况等,做好所得税税源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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