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武地税办发〔1998〕8号)
各分、县局: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市政府将于四月二十九日起,对全市外商投资的项目咨询论证,项目审批,登记办证等实行联合集中办公。为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经市局研究,决定从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对全市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涉外处负责集中办理税务登记。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涉外处在联合办公中心集中办理税务登记证后,仍按照武地税发〔96〕94号文件规定,对区县级外商投资企业移交分、县局涉外机构征管,不改变现行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
二、各分、县局在受理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可根据市局开具的户管转移单及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资料,按现行程序注册编号,并纳入涉外机构正常征管,不再办理地税登记。对集中办证前,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地税登记的企业,各分、县局要责成企业到市联合办公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税收征管。
三、凡纳入市局集中办证的区、县级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其办理注销登记,必须在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分、县局涉外征管机构税收清结后,报市局涉外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