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临时经营户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99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分局:
根据省地税局《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无营业执照但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体临时经营户(以下简称临时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无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核发经营摊位证的临时户,均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实行临时户登记不发正本,只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按每户10元收取。
2、凡属无营业执照,无固定门点或摊位证的纳税人,实行台帐登记管理,由其所管辖的税务所按户或按票进行台帐登记,录入微机。
3、对受地税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代征单位,应逐户逐票建立征收清册,据以计算统计代征的征收户数。
4、临时户办证,适用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注册地址按其经营地址填写;生产经营范围,有摊位证的,按摊位证上填写,无摊位证的,按其实际经营项目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限,按摊位证上的期限填写,无摊位证的,区别情况按半年、壹年填写。
5、临时经营户核发注册登记证副本,一律用微机打证。副本左页“年月日”下空白处注明“XX地税:临000000”字样(登记软件在\SYSTEM\SYSTEM.DBF库中修改原字段),XX表示发证分局,如江汉、江夏等,临后面是六位数码由分局自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