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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38号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西湖、汉南、江夏、黄陂分局:
  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的发展,支持我市供港牲猪生产,根据鄂地税发[20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牲畜饲养场2001年对外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省、市外贸出口牲畜饲养场2001年度出口活猪(牛)计划免征屠宰税。
  二、出口牲畜饲养场所在地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应对该场年度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算,对收购、销售大于出口部分以及虽有出口计划,但没有出口而内销的活猪(牛)应缴纳的屠宰税,必须及时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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